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教务处书面请假,并附上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院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学院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我院教务处申请入学,经我院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病不能按期注册者,可先向学院请病假,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期注册者,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六条 我院试行两级学分制管理办法。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所需的教学量为标准。原则上:理论课1学分/18学时,实验课、见习课、体育课1学分/20学时;毕业实习、军训连续一周以上均按1学分/周计算。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的方式(开卷、闭卷、口试及实际操作等)由教研室主任与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商定。 第八条 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包括实验成绩、课堂讨论和小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期末(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所占总成绩的比重不低于70%;平时成绩不高于30%,平时成绩的评定办法由各授课教研室确定,并向系、教务科备案。学生按选修课程的规定,修完某门课程并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没有学分,但可以重修。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无法坚持上课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的附属医院提供诊断证明,经体育教研室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转修保健体育课或选修某些适合的体育锻炼项目,定期考核。申请以一学期为限。公共体育课补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准予补考一次。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结果以优、良、合格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年级主任证明,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准予缓考)。缓考学生的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对待,参加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者不再给予正常补考。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以实得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第十三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学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对无故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五条 凡无故旷课、旷考或考试(查)作弊者,应根据《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并在全院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记入学生学籍成绩册。第三节 升级与留级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获所得学分,准予升级。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3周内予以补考。补考及格则取得该门补考课程的学分。补考仍不及格者,该门课程的学分为“0”。凡一学期内所缺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及以上者,予以成绩警告(不记入学生档案);凡一学年内所缺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课程(不含体育课),允许免修。第十九条 学生留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第5周内办理;留级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载入学生学籍。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当年,须向学校缴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第二十一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第四节 转系(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转系(专业),转学要严格掌握,认真审查学生的具体情况,没有充足的理由一般不予办理。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每门课程成绩在70分及以上。成绩在所学专业前10%者可优先转系(专业)、转学。 (二)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四)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根据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系。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拟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的;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四)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五)四年制专业和五年制专业互转的; (六)文科学生要求转入非文理兼收专业; (七)无正当理由的;转系(专业)、转学的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要载入其学籍档案。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后未修课程必须自行补修并参加下一学年考试,转入前专业和转入后专业所学课程考核成绩一并记入学籍档案确定升、留级。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系(专业)办理手续:学生转系(专业)的办理工作在每学年的五月份。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系(专业)者,须附医院证明),经系主任审查后向拟转入系(专业)推荐,并提供所学课程的成绩一览表,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接收后,由教务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为了稳定教学秩序,减少教学资源的浪费,各系所报拟转专业的学生数必须严格控制。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的办理程序(一)转学材料 1、加盖省招办印章的该生录取简明登记表(复印件);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系和学校意见;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及高考体检表(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学还须另附医院证明)。(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学校如同意转出,则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同意接收,须以学校名义行文请示本省教育厅; 3、本省教育厅对拟转学学生的情况予以审查,如同意转学则批复拟转入学校。并抄送拟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跨省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出学校向所在省教育厅请示,经同意后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 2、拟转入学校如同意接收,须报请该高校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方可办理正式手续。转入学校批准文件应报送该高校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转出学校及两地公安部门,据此学生方能办理户口转移关系。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只能休学一年。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因病者,附医院证明),经年级主任、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参照保险公司赔偿办法处理;(三)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递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递交有关证明材料,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其原学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连续招生,则可转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六节 退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所得学分不足其应得学分的30%的(一年级学生除外); (二)本科生连续留级或留级累计超过两次者;专科生再次留级者; (三)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专科生超过一年者;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 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通知书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清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第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第四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四十二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七节 毕业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未达到留级或退学规定的,毕业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学生历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者,在毕业前可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二)学生毕业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学校原则上不单独组织命题考试),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课程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课程证明。第五十二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